互联网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劳动方式和思维方式,在给人们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向各国的政府管理者提出了挑战。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它已成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推动政府工作的窗口和平台,同时也日益成为新的意见表达渠道。探讨网上言论自由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实现政府、媒体和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摆在政府和媒体面前的紧迫任务。信息社会条件下政府不能再仅仅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管控信息,规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而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通过政策法规、经济手段和技术监督等方式进行间接规制。
互联网传播环境的显著变化
互联网络是没有边界的,超越时空限制,公民在网上可以享受较为充分的信息自由权。网络改变了社会控制的格局,但是并没有消除社会控制本身。
互联网时代,社会控制的政治环境、信息环境和媒体环境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很难再用控制传统媒体的方式控制网络“比特”媒体,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控制模式也应随之转变。
2003年SARS危机现实地给中国上了一课,最初阶段政府对信息的控制险些酿成一次执政危机,从此以后国家相继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对危机信息披露、危机传播做出重大调整。2002年5月南丹矿难事件,地方政府因为捂盖子而遭到惩罚,从此之后矿难的报道也走入正常化,矿难死亡数字不再是保密的数字,而必须如实上报。2005年9月,国家又将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的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政府并不是不想控制,而是在现实的推动下,不能再进行全方位的控制,要在一些领域加强,在一些领域退出,交由社会其他部门去管理,控制更讲究原则性和规范性。
在分化性社会中,利益多元化的现实格局以及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角色变化,使得作为社会最为重要的资源——公共信息资源,逐步向社会敞开,以实现共享。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权利不仅是一种象征性权利,不仅指涉政治层面,而且指涉经济层面,网络用户的传播活动具备了经济属性,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利益。博客的流量可能涉及到作者本人利益及网站的广告收入,针对某物业质量的一个贴子可能涉及到业主、物业和房地产商三方的利益等等。
加强调网络管理的德法互动
网络管理是一种社会控制,而实施社会控制有许多手段,其中法律和道德是其中重要的因素。法律是一种正式的管理文化,具有刚性约束力,但是社会发展还有非正式管理文化的约束,社会道德就是其中一种。而道德主要通过影响人的社会心理发生作用。因此,网络管理必须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互动研究。
网络伦理(网络道德)比之网络法调整网络社会关系具有更广的范围和深度,它将担负起网络法上无明文规定的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网络上涉及一般领域和私人生活方面,国家和政府只要倡导主流的网络道德加以调整即可。如果生搬硬套,反而会损害网络法的权威性。基于网络社会人的自由与自治的需求,相当一部分的网络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可以留给人们所凭借的理想和价值观去作自由的选择。
网络道德自律是网络法治秩序的最高形式。网络法治秩序主要不是来自于它的外在强制,而来自于它被信仰,成为网络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观念。任何“他律”只有转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效能。
社会学家博登海默探讨了道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厉以宁先生也有过类似的分析。他认为道德激励是个人持久主动性、积极性的源泉,道德激励与利益动机是相容的。自律是道德约束和道德激励的统一。在网络社会这个强调自由、开放、共享、创新的社会里,道德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具有空前的重要性。网络道德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只会是更加突出。西方社会在网络发展上多运用行业自律手段,就是强调了网络道德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社会功能。
倪正茂教授认为,“法的发展,正经历着激励法包括奖赏之法在全部法律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的过程……有朝一日,惩罚法将退居次要地位,而激励法成为法律大厦中的主体,在法律体系中占主要地位。”网络法中激励法的分量应当是主要的。他同时认为,强调网络法中激励法的重要性,决不代表我们否认对某些违法行为的惩罚功能的存在。网络法的激励与约束功能同网络道德的相关功能差别在于网络法的功能是外在的他律,而网络道德功能是内在是自律。
世界不少国家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网络行业自律模式,这表明自律模式可以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同时也说明行业自律和立法模式之间可以并行不悖:一方面,行业自律可以作为一种最初的和产业层面的申诉场所,在实现控制非法转播、网络隐私保护上处于第一线的、基础的保护,如果能够日趋完善,则可加强其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可将立法规制作为最后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行业自律制度日趋完善,事实上立法规制的负担就会相对减轻。
国外模式的启示
根据网络环境中的权力关系,可以将网络传播控制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无控制模式,二是政府控制模式,三是自我控制模式。无控制模式是一种观念性主张。政府控制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前者指政府整合各种权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而实施的控制活动,这种控制既可以是强制性的,如立法和执法,又称政府强制模式,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如通过促进行业自律和网络用户的自我控制实现目标;狭义的就是指政府直接采取行政措施进行规管。自我控制模式是一种非正式的网络传播社会控制模式,有多种形式,范围从社会控制到正式契约,主要分为自我救济、社会性约束和契约管理。三种网络传播控制模式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各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多种控制模式的出现反映了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传播环境的特有的规定性。
美国政府对网络传播的控制是一个很特殊的政策,这与其国情、政治制度、经济上的放任以及个人意见表达的高度自由密切相关。简单地说,美国网络传播控制模式采取的是政府强制模式与自我控制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美国网络传播政策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其国家信息战略指导方针,为数字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一个稳定的、可预测的法律环境,提高新形势下的政府执法效能,确保互联网成为安全可靠的传播和商业媒介。在此目标下,控制非法传播的网络管理战略包含三个层次:一是法律的适应性,二是整合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三是强调私营部门的主导作用,实行道德约束、法律约束和内容控制技术引导下的自我控制。
美国政府意识到,政府控制模式不仅具有合宪性上的致命缺陷,而且执法机制本身也面临管辖权冲突、调查取证困难、反应速度缓慢、人员训练不足、协调联络障碍等多方面的困难,难以对网络传播内容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必须充分动员企业和社会资源。美国网络传播自我控制模式具有鲜明特点,概括地说,是在私营部门领导下,通过广泛的公众教育,在充分保障公民言论、隐私及其他权力的前提下,赋予终端用户以有效的技术和方法,使其自觉自愿地对网络传播内容进行有效的控制。该模式包括五个内在关联的基本构件,即私营部门主导、宪法权力至上、公众教育、内容控制技术以及终端用户责任。
加拿大、英国等都采取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方法。在互联网管理方面,加拿大政府主要扮演一个政策制定者和倡导者的角色,具体工作由网络相关行业依靠自律性的业界道德规范加强自身管理,如网络服务商联合会(CAIP)与政府合作,制定行业规范,实行网络过滤和自愿分级系统技术;依靠非政府机构和组织对公众进行互联网教育和引导等。英国政府对互联网采取的行业自律和协调管理策略,通过分级认定和分类标注技术,使互联网用户自行选择想看的内容,并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1996年9月,英国贸工部组织国内主要网络服务提供商、城市警察署、内政部和互联网观察基金会的代表,共同签署《安全协议:分级、检举、责任》,由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WE)组织实施。这份协议主要精神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通过分类认定和标注系统,使用户自行选择想看的内容。
各国政府都意识到政府的传播控制要为数字经济的繁荣打下基础。控制本身不是目的,控制的指向不是对控制主体权利的维护,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互联网要使各国人们获得知识的途径日益多样化和保证互联网成为创新平台。在英国,网络开辟了娱乐新空间,繁荣了网络文化产业,数据显示,在英国44%的宽带用户会从网上下载电影和音像节目,35%经常上网打游戏,2006年英国合法音乐下载量是2005年的3倍。
这些转变是为了实现政府权力、互联网业界与网络传播主体之间的互相依存,既确保网络传播与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又在公共利益和个人言论表达权利之间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控制目标。近年来提出的“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和“积极利用、大力发展、科学管理”指导方针,体现了发展取向的控制观,将社会控制资源主导的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纳入了政府控制政策,已体现了对传统控制政策的创新。
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信息社会条件下政府不能再仅仅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管控信息,规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而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政府在鼓励和发展网络文化的过程中,要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营造网络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注重引导教育,制定好规划和良好的政策法规,鼓励良性竞争。政府要避免在网络文化管理方面的越位、错位、缺位状况的出现。